使用条款

最后更新:2026 年 8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 UModeler, Inc.(以下称“公司”)提供的3D资产制作服务 PicoBerry、UModeler X 及相关服务的使用,规定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 责任事项。

第二条【定义】

  1.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① “服务”指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及外部平台提供的3D资产制作相关 软件等。

    ② “官方网站”指公司直接运营的网站(picoberry.ai 及 umodeler.com)。

    ③ “外部平台”指公司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以外的平台,包括 Unity Asset Store(assetstore.unity.com)及 Booth(booth.pm)等。

    ④ “用户”指依据本条款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包括会员与 非会员。

    ⑤ “会员”指通过创建账户并同意本条款而与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的人 (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及法人)。

    ⑥ “非会员”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服务的人。

    ⑦ “账号(ID)”指为识别会员及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公司 批准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

    ⑧ “密码”指为确认会员与其所获账号相符,并保护会员的机密, 由会员本人设定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⑨ “服务使用费”指会员因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作为对价向公司 支付的款项。

    ⑩ “积分”指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为实现或使用 AI 模型运行等 特定功能而在服务内使用的虚拟支付手段。

    ⑪ “内容”指符号、文字、图形、色彩、语音、音响、图像及影像等 (包括其复合体)的一切资料或信息。

    ⑫ “数字资产”指通过公司服务制作的数字3D资产。

    ⑬ “AI生成内容”指服务基于会员提供的输入信息所生成的内容。

    ⑭ “软件”指对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等设备及其外围装置,使命令、 控制、输入、处理、存储、输出、交互得以实现的指示、命令(包括语音或 影像信息等)的集合,以及为编写该等指示、命令而使用的技术文档或其他 相关资料。

  2. 本条未定义的本条款术语,依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效力及变更】

  1. 公司在服务的初始界面或与初始界面相链接的界面上公示本条款。
  2. 公司可在不违反《关于规制条款的法律》《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 的法律》《关于电子商务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内容产业振兴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3. 公司修订本条款时,应明示修订后条款的施行日期及修订事由,并连同现行条款, 自施行日期前7日起至施行日期前一日止,予以公告或通知。但公司以对会员重要 或不利的内容进行修订时,除第一款外,应自施行日期前30日起,通过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式进行个别通知。
  4. 公司依第三款公告或通知修订后条款时,已明确告知会员:若在第三款所定施行 日期前的期间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即视为已表明同意之意思;尽管如此,会员 仍未明确表示拒绝,亦未解除服务协议的,视为会员已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第四条【条款外的准则】

  1. 本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关于规制条款的法律》《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 信息保护等的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 用户通过外部平台使用服务的,该平台的使用条款与本条款一并适用。

第二章 服务使用协议

第五条【会员注册及服务协议的成立】

  1. 为使用服务而拟注册会员者,同意本条款的内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加入申请方式 填写会员信息、提出会员注册申请,经公司对该申请予以批准,会员注册即获批准。
  2. 发生下列事由的,公司可拒绝或保留对会员注册申请的承诺;此时,公司应将该 事实及拒绝或保留的事由不迟延地通知拟使用服务者:

    ① 盗用他人信息的;

    ② 受到公司与服务使用相关限制措施的会员,在该措施期间内擅自解除服务 协议并重新申请的;

    ③ 公司的人力、物力设备不足或存在技术上障碍的;

    ④ 其他准用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情形,且经公司客观、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会员的账号及密码管理义务】

  1. 会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亲自管理账号与密码,除公司明确事先同意外, 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2. 会员知悉账号及密码被盗用或正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将该事实通知公司,并 遵从公司的指引。
  3. 会员应为防止盗用等而定期变更密码,公司可建议会员变更密码。
  4. 因会员违反本条义务而发生的损害,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服务的提供】

  1.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或外部平台向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① PicoBerry:基于 AI 的3D资产生成、编辑服务;

    ② UModeler X:在 Unity 引擎内运行的3D资产制作软件;

    ③ UModeler:在 Unity 引擎内运行的3D资产制作软件;

    ④ UModeler X Plus:在 Unity 引擎内运行的3D资产制作软件。

  2. 公司授予用户安装或使用服务的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使用权,服务相关的 所有权或著作权不转移给用户。
  3. 用户应在公司推荐的 Unity 版本及操作系统环境下使用服务,对于在公司推荐 环境以外使用所产生的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服务的变更及中断】

  1. 服务的功能、价格、服务内 AI 模型及积分政策等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在 服务的初始界面或公告栏予以公告。但因服务内容变更而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产生 不利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自该内容施行日前30日起向会员个别通知。该变更伴随 条款修订的,公司遵守第三条的修订程序。
  2. 对于因服务变更而发生的问题,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3.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限制或中止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服务受限或 中断时,公司应通过公告栏事先通知会员;公司因不得已事由无法事先通知的, 可事后通知:

    ① 存在战争、事变、天灾或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事由的;

    ② 因停电、各类设备故障或使用量激增等致正常服务提供受阻的;

    ③ 因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而不得已的;

    ④ 其他因公司各种情况而无法提供服务的。


第三章 使用费用及支付

第九条【使用费用】

  1. PicoBerry 服务为按月或按年订阅方式的付费服务,仅注册会员方可使用。公司依 会员所选订阅类型向会员授予一定数量的积分,会员每次使用 PicoBerry 服务, 均以扣除相应积分的方式使用服务。
  2. UModeler、UModeler X Plus 及其他资产为一次性付费服务,包括非会员在内的 所有用户均可使用。
  3. 使用费用、积分的授予标准及扣除方式,以及其他具体事项,通过服务内的另行 界面或运营政策予以说明。

第十条【支付】

  1. PicoBerry 服务可依会员所选支付类型按月或按年支付;在相应月度或年度结束前 未申请解除订阅的,将于下一支付日自动扣款。按月或按年订阅期间届满时,剩余 积分即行消灭,会员依新的支付获得积分。
  2. 以促销首年价格购买年度订阅的,除会员在续订日前解除外,自第二年起按购买时 告知的该套餐年度标准价格自动续订。促销首年价格每位会员仅提供一次,已获得 该价格的会员在此后订阅时按标准价格计费。
  3. 因会员的卡片过期、卡片信息变更等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致下一支付日无法正常 完成支付的,第一款的订阅服务自下一支付日起解除。
  4. 用户应通过公司指定的支付代理商 Xsolla 支付使用费用。
  5. 依第一款支付时,根据用户支付所在国家的不同,可能征收不同的税费。
  6. 关于服务的支付相关事项,Xsolla 的支付政策优先适用;但支付处理程序依 Xsolla 政策,而退款标准及金额计算则以本条款及公司的方针优先适用。

第十一条【积分的使用】

  1. 会员可使用积分使用“AI生成内容”生成功能等 PicoBerry 服务内的 各种功能。
  2. 会员使用积分生成“AI生成内容”成果等使用 PicoBerry 内特定服务时, 将扣除积分;已扣除的积分因质量不满意或无法使用等个别事由,退款受到限制。
  3.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提供免费积分;免费提供的积分不作为退款或补偿的 对象,并可依公司政策限制其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撤回订购】

  1. 支付后未使用服务的用户,可自支付日起7日内撤回订购并获得全额退款。
  2. 会员可随时解除 PicoBerry 服务使用协议;解除时,会员可在服务使用期间中 扣除已使用期间后的剩余期间内继续使用该服务,剩余会员资格使用期间届满日 之后不再自动扣款。
  3. PicoBerry 年度订阅用户已使用积分的,即使自支付日起已届满7日,仍可依下列 算式退款。下列算式中,“已使用月数”指自支付日至退款申请日的期间 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数额,不足1个月的期间按1个月计算。“标准月度订阅 费用”指未适用年度订阅折扣的月度订阅标准价格。
    退款金额 = 年度订阅支付金额 -(标准月度订阅费用 × 已使用月数)

第十三条【数字资产】

  1. 用户可通过 Unity Asset Store 及 Booth 购买数字资产。
  2. 数字资产可包含于 PicoBerry 服务订阅中。
  3. 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仅享有为游戏制作或3D内容制作等商业目的 而利用公司所提供数字资产的权利。
  4.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对数字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售,或经变更、 再加工后予以出售、出借、出租、转卖、设定质权、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的作品及知识产权】

  1. 公司制作或提供的软件、资料、信息、作品及数字资产等服务以及服务内内容等的 著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公司。
  2. 对于通过使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的信息,用户不得未经公司 事先许可,以复制、发送、出版、发布、播放或其他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供第三方 使用;违反此规定而致公司发生的一切损害,用户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用户内容】

  1. 用户输入服务的内容及用户使用服务所生成的内容(以下合称 “用户内容”)的著作权及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制作该内容的用户本人; 用户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其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
  2. 公司可为服务的分析、改善、开发、运营等,使用用户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但对 用户内容进行修改、编辑或以其为基础制作演绎作品并使用的,应取得制作及生成 该内容的用户的使用许可。
  3. 用户应根据服务订阅形式,在其通过服务生成的内容上一并标注服务出处,或必须 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该内容。对此的具体事项,通过服务内的另行界面或运营政策 予以说明。
  4. 公司保管用户内容的期间如下列各项:

    ① 付费服务用户:至付费服务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为止;

    ② 免费服务用户:至内容生成日起30日为止。

  5. 用户内容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删除该用户内容,或对该用户采取限制 特定服务使用、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

    ① 包含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② 侵害他人权利或名誉、信用及其他正当利益的;

    ③ 包含可能引起信息通信设备误动作的恶意代码或数据的;

    ④ 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⑤ 妨碍公司所提供服务顺畅进行的;

    ⑥ 未经公司同意,宣传公司或服务未意图的商品或服务的;

    ⑦ 包含与犯罪行为相关内容的;

    ⑧ 包含引发政治、经济纠纷内容的;

    ⑨ 经公司客观、合理判断认为不适当的。

  6. 就用户内容,第三方向公司提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侵害主张、异议或提起诉讼等 一切法律主张的,发布该内容的用户应以自身费用及责任予以解决,使公司免责, 并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因此致公司发生的损害。
  7. 即使服务协议终止或用户删除内容后,公司仍可分离保管30日。

第十六条【用户内容的管理】

  1. 就用户内容,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他人以用户内容侵害其权利等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损害赔偿请求、删除 请求等的,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或损害赔偿责任由用户承担。
  3. 用户内容包含侵犯隐私或损害名誉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受侵害者可向公司释明 侵害事实,请求停止发布及删除该内容等,公司应不迟延地采取停止发布或删除等 必要措施,并通知该申请人及发布该内容的用户。
  4. 第三款情形下,难以判断是否存在权利侵害,或预期利害关系人之间将产生争议的, 公司可采取30日的临时措施。
  5. 即使无前款所述权利人的请求,存在足以认定权利侵害的事由,或其他违反公司 政策及相关法律的情形的,公司可依相关法律对该内容予以删除或采取30日的临时 措施。
  6. 用户可就第三款至第五款的措施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用户的禁止行为】

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

① 生成、发布违反本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的行为;

② 侵害公司或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

③ 生成非法、不道德内容的行为;

④ 以自动化工具或重复操作等非正常方式使用服务的行为;

⑤ 以不符合服务目的的方法使用服务或妨碍其运营的一切行为;

⑥ 在申请服务协议或变更信息时输入虚假信息或遗漏信息的行为;

⑦ 使用宏(macro)等非法程序对公司或服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⑧ 传送、发布病毒、间谍软件、广告软件等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用户软件的计算机 代码、文件、软件等的行为;

⑨ 利用爬取(crawling)、抓取(scraping)、解析(parsing)等自动化手段, 擅自复制、传送、记录、盗用服务上所发布信息的行为;

⑩ 将公司提供的 API、认证信息、API 密钥、令牌、账户访问信息等与第三方 共享、转让、出借,或对其进行窃取、盗用、不正当使用,或存在此等隐患的行为;

⑪ 为进行逆向工程,或为设计、制作竞争产品等而设计使用与服务类似的创意、 特征、功能或图形的产品,或为复制创意、特征、功能或图形而使用自动接入程序 等,以有别于正常用法的方法使用服务,从而对公司服务器造成负荷、妨碍公司 正常服务的行为,包括着手运行网络蜘蛛、网络爬虫、网络机器人、网络蚂蚁、 网络索引器、机器人病毒或蠕虫等自动程序或脚本的行为;

⑫ 用户以创建多个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等不正当方法,重复领取服务优惠(免费 积分等)或试图重复领取的行为;

⑬ 其他违反包括本条款在内的公司条款、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使用限制措施】

  1. 发生下列各项之一情形的,公司可对用户采取使用限制措施,用户不得就因此产生 的损害向公司请求赔偿:

    ① 违反本条款义务的;

    ② 因故意或过失妨碍公司服务运营的;

    ③ 与包括公司或其他用户在内的第三方引发纠纷或存在引发纠纷风险的。

  2. 公司原则上分阶段采取使用限制措施,并向该用户通知使用限制措施的事由、类型 及期间。
  3. 依第一款采取使用限制措施的,用户可在7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公司判断,用户对 索赔等纠纷无故意或过失的,公司应撤销使用限制措施。
  4. 因本条措施致使用受限或停止的,用户所持有的积分即行消灭且不予恢复。但经 证明用户无可归责事由,且依第三款撤销使用限制措施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服务协议的解除】

  1. 用户可随时通过在服务界面删除账户,或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删除账户,向 公司通知解除意思,从而解除协议。公司自会员发送账户删除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采取解除协议并删除账户的措施。
  2. 一方当事人发生下列各项事由的,对方当事人无需另行催告,即可以书面通知立即 解除本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

    ① 用户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受到损害的;

    ② 用户违反本条款的;

    ③ 公司因经营目的变更、并购、亏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服务相关业务的;

    ④ 公司进入清算、破产、公司重整、强制和解或解散的;

    ⑤ 公司因天灾、战争及其他客观上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状况而无法维持协议的。

  3. 公司进行解除的,公司应以用户在申请使用时输入的信息,向用户载明解除事由并 通知解除意思。
  4. 依本条解除协议之前已经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受影响。
  5. 用户请求解除服务协议(退出)时,公司可将向公司提供的用户信息保留30日, 30日后一并删除用户信息。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保管义务的信息,不适用本条款。
  6. 服务协议解除时,所有积分即行消灭且不予恢复。

第二十条【AI服务的提供及局限】

  1. 公司对 AI 服务所提供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或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 不作任何保证。
  2. 公司可为改善服务质量及研究目的等,将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输入的信息及所 生成的数据经去标识化处理后使用。
  3. 因服务的技术特性,成果中可能包含不准确或不适当的信息等。用户应最终自行 审查、判断答复的准确性及适当性等后再行使用。
  4. 用户发现 AI 生成内容中包含不准确或不适当的信息等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AI 服务,并可就该内容向公司举报及反馈。此时,公司应迅速核实举报及反馈内容, 采取删除该答复、防止再次发生乃至改善等适当措施,并可为此利用用户提交的 举报及反馈内容。

第二十一条【免责】

  1. 对于因系统故障、黑客攻击、天灾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用户或第三方发生的损害, 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2. 对于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所致服务使用障碍,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 不承担责任。
  3. 对于因用户向他人泄露或提供其个人信息或密码等认证信息而发生的损害,公司 不承担责任。
  4. 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公司 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就此,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对用户或第三方 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5. 因用户通过使用服务所获得的内容而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装置的损坏及数据 丢失,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其责任由用户承担。
  6. 对于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对接或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例如:外部 AI 服务、支付代理 服务等)及外部平台等的故障、错误、政策变更、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由此 发生的损害,除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7. 对于因用户实施下列各项行为而致第三方发生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此时, 可归责的用户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因此致公司或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并以 自身责任及费用使公司或对方当事人免责:

    ① 违反本条款义务的;

    ② 发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五款各项或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

  1. 公司或用户违反或不履行依本条款应履行的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 赔偿因此致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害。
  2. 公司不保证通过服务所产生的利益,对于结果性、间接性、特别损害,不予赔偿。
  3. 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超过用户最近12个月内向公司支付的服务使用费。
  4. 依本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影响依本条款行使权利及依相关协议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向公司的通知】

用户可通过下列方式向公司进行通知。

  1. 电子邮件:contact.support@umodeler.com

第二十四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禁止】

未经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依本条款享有的权利、义务 转让或让与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准据法及管辖】

本条款的准据法为大韩民国法律,就本条款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的解决,以首尔中央 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